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回**,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
被执行人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回**与被执行人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67044元。
二、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国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