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1700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被告:***,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被告: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子大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宗兆洪,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仕勇
审 判 员  王文英
人民陪审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路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