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0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平。 被申请人:**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47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470,000元。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