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0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平。
被申请人:**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47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470,000元。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