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平。 被申请人:**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470,000元。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