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0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平。 被告:**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原告**与被告**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