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奇生精密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红柳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唐其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 委托代理人赵宾,男,该单位工作。 被告南京赛格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18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苗。 原告上海新奇生精密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赛格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起,原、被告建立加工贸易加工业务。期间,原告按约为被告定制加工各类控制系统用机柜。被告收货后,不定期支付原告部分价款,截至2005年4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7500元。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17500元、支付利息200元(自2004年11月1日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的《加工合同》,产品名称为操作台;价款为250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10月9日,结算方式为预付30%定金,余款到货后15天付清; 2、2004年10月14日原告的发货单; 3、2004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的金额为25000元的发票; 4、2004年9月28日被告付款7500元的银行支付凭证; 5、原告制作的客户明细表; 6、2005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件,被告确认欠款17500元,承诺在同年5月1日后支付1万元,余款7500元在5月底支付。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于2005年5月10日支付价款1万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7500元,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按约完成工作,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付清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7500元,应予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赛格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奇生精密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7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8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