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赛格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杰德自动门有限公司与南京赛格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杰德自动门有限公司与南京赛格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商初字第327号
原告:南京杰德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赛格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苗。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杰德自动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赛格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杰德自动门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杰德自动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杰德自动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南京杰德自动门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揭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