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5580号
原告:***,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
被告: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东璧大道与绕城路十字路口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菲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蕲春邮政分公司大楼临街门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菲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承担。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段 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