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蕲春县齐丰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1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蕲春县齐丰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大道交通运输局八至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3164735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东壁大道与绕城路十字路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74464925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蕲春县齐丰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丰公司)、原审第三人蕲春县通兴路 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兴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欧阳武 审 判 员 朱 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 欢 书 记 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