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兴国镇顺发建材批发部与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鄂1126执303号
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人阳新县兴国镇顺发建材批发部和被执行人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蕲春县通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