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辽0202行审字8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财政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创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礼贤街******/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财政局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大财企处(2016)第001号《大连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大连创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予以追回。该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未起诉。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主动向大连市财政局返还全部款项553,500元。5月27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大财企处(2016)第001号大连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执行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大连市财政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