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琼0271民初2136号
原告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 立
人民陪审员 黄景清
人民陪审员 谭建成
书记员 肖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