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琼0107执239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845139.7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保修金845139.7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确认申请执行人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保修金211284.95元范围内对八顺大厦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执行费10851.40元;五、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经查,被执行人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登记,本院作出(2020)琼0107执239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高登西街275号“八顺大厦”项目的第一层商铺(面积328.49M2),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经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高登西街275号“八顺大厦”第一、二、三层商铺(每层建筑面积均为328.49㎡),目前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本院已函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将拍卖上述商铺所得价款优先支付保修金211284.95元后,再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三、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多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案款845139.79元及利息、执行费10851.40元尚未执行到位; 三、本院线下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高登西街八顺大厦进行现场外调,未发现被执行人营业场所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文海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五、被执行人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以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本案执行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豪力 审判员  羊冠东 审判员  吴 磊
书记员  符羡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