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1151号之一
原告:中临电力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8号鑫福大厦第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1TK3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118号三***广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5435510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临电力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中临电力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以原告中临电力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临电力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临电力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26.79元,减半收取计22013.4元,由原告中临电力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