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邦展建筑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025民初1189号
原告:广东邦展建筑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文龙村委会**坑、***(土名)。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鑫伟御***6幢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118号三***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邦展建筑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展建模公司)与被告***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以下简称:盛腾公司临武分公司)、海南***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邦展建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盛腾公司临武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盛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邦展建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腾公司临武分公司***建模公司支付租赁费563573.13元、签证变更费用13309.23元、丢赔费153267.59元、律师费14000元并支付利息24165.05元(利息从2022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9月8日,后续利息以576882.6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盛腾公司对盛腾公司临武分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30日,邦展建模公司与***筑临武分公司签订《临***御***项目-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建模公司提供铝模板租赁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2022年2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定施工范围从2-25F调整至2-26F。2022年8月,项目的1#、2#东、西楼完成,转至3#、8#楼时,由于项目已陷入停工缓建困境,为避免丢失和产生超期费,邦展建模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盛腾公司临武分公司发函请求退回现场租赁物并解除后续楼栋的供应及租赁服务。盛腾公司临武分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回复:同意,请于9月15日前组织人员车辆退场。邦展建模公司安排了退场。退场单显示,铝合金模板总重量发货为166951公斤,退回为169515公斤,根据合同约定,盛腾公司临武分公司应按每立方米700元赔偿丢赔费153267.59元,尚欠租赁费563573.13元,签证变更费用13309.23元。
盛腾公司临武分公司辩称,邦展建模公司采取不平衡报价,1-3栋的合同报价高,4-6栋的报价偏低,应按平均报价计算,已支付2059776元,实际只欠50409元。没有证据证明丢失,不应支持丢赔费。邦展建模公司收回模板后,我方多次请求协商,但其拒不协商,不应计算利息。律师费无依据,不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担保费。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30日,邦展建模公司为出租方(乙方)与***筑临武分公司为承租方(甲方)签订《临***御***项目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建模公司对临***御***项目6栋楼提供铝模板租赁服务。1-6栋为新旧组合铝合金模板租赁。租赁单价为固定单价,1-3栋含税租赁单价为447元,4-6栋含税单价为246元,合同金额4220370元。主体完工后3个月内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最终结算款的100%。退场前,双方需对退场前的铝模、配件进行工程量确认,约定铝模板单方重量为每立方米27公斤,混凝土残留量为10%(具体按实际沾灰率)。完工后,如模板不足,按每立方米700元赔偿。2022年2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施工范围进行了变更。合同履行中产生签证变更费用13309.23元。对尚欠的租赁费563573.13元,双方无争议。铝模板退场时间:2022年9月19日、27日、10月4日、7日、9日、11日、18日、22日、24日、11月1日。视频、照片和证人证言证明,铝模板基本清理干净。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支付材料费及相关费用,逾期支付,按未付款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违约金。
本院认为,邦展建模公司在完成临***御***项目1-3栋楼的铝模板租赁服务后,双方已终止租赁关系,邦展建模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完成全面退场,邦展建模公司主张尚欠的租赁费563573.13元,符合法律规定。盛腾公司临武分公司主张用前3栋与后3栋约定的价格平均计算租赁费的意见,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邦展建模公司主张的丢赔费153267.59元,铝模板发货时的总重量为166951公斤,退回时为169515公斤,退回的模板,并无明显混凝土残渣,应适用实际沾灰率计算,因只是初次使用,混凝土已清理干净,要求按10%混凝土残留计算丢赔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邦展建模公司主张从2022年12月1日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支持按合同约定从2022年11月1日起加3个月零5个工作日即2023年2月9日开始计算利息,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上浮50%计息不符合双方约定,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他请求,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盛腾公司临武分公司为盛腾公司的分公司,邦展建模公司要求盛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邦展建模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盛腾公司临武分公司***建模公司支付租赁费563573.13元、签证变更费用13309.23元及以尚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2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的利息,盛腾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其余部分不予支持。盛腾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海南***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向广东邦展建筑模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563573.13元、签证变更费用13309.23元及以576882.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2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该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二、海南***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海南***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广东邦展建筑模板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84元,由***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负担8622元,广东邦展建筑模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