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农垦广坝农场有限公司、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7民终2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农垦广坝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农垦广坝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坝农场)与被上诉人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9007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双方并未就案涉施工工程进行结算确认,亦未约定以审计方式进行结算,案涉工程款结算金额的基本事实并未查清。二审中,广坝农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规定,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7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农垦广坝农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08.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