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罗田县公路管理局、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3民初63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告:罗田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建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罗田县公路管理局、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七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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