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罗田县河铺兴荣建材厂与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民初416号
原告:罗田县河铺兴荣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文盛志,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23MA4DAPLG3U。
住所地:罗田县河铺镇枫香树村2组。
被告: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争春,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4765036XW。
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前进街1号。
被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张林,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告:郑伦华,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罗田县河铺兴荣建材厂与被告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林、郑伦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立案。原告罗田县河铺兴荣建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田县河铺兴荣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国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殷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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