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罗田县河浦兴荣建材厂与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3民初3215号
原告:罗田县河浦兴荣建材厂
住所地:罗田县河铺镇枫香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23MA4DAPLG3U
法定代表人:文盛志,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伯文,黄冈市罗田县河浦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前进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4765036XW
法定代表人:彭争春,该公司法人。
被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张林,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郑伦华,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罗田县河浦兴荣建材厂诉被告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林、郑伦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田县河浦兴荣建材厂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河浦兴荣建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田县河浦兴荣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7元,减半收取计878.5元,由原告罗田县河浦兴荣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郑跃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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