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3民初301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彬,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前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4765036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与被告罗田大别山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何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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