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1789号
原告: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亚龙湾度假区龙塘路亚龙湾1号度假酒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1388325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南俊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金福路3号海秀花园5号楼11C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6RM09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并于次日向原告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