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凌志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7执异10号 案外人:海南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0号。工商注册号:企合琼总字第0086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亚龙湾度假区龙塘路亚龙湾1号度假酒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1388325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南凌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亚军商厦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31808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凌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海南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某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琼(2023)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X、XXX号】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海南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以涉案房屋已解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海南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又自愿撤回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海南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