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321民初3690号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振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901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连金普新区普湾广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13MB163699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