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鸿亿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1民初1270号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振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9017C。
法定代表人:任年峰,董事长。
被告:宁夏鸿亿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家友商业广场4-5幢4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鸿亿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宁夏鸿亿科贸有限公司、***、王学利银行存款2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夏鸿亿科贸有限公司、***、王学利银行存款2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2万元。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闫晓晓
书记员 胡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