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1327号
原告西***医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238号半坡国际艺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67862618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长安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42818231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医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医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7438元,剩余743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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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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