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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某某医院建设有限公司诉泾阳县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23民初35号
原告:西***医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医院。
法定代表人:***,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医院基建科科长。西***医院建设有限公司诉泾阳县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西***医院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医院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医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1元,减半收取7775.5元,由原告西***医院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