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

某某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执恢485号

申请执行人:***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龙王工业园龙王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亮

被执行人: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碗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59705196P。

法定代表人:张立才

申请执行人***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货款153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按时向申请人***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支付应付货款153000.00元,申请人***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则自愿放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权利要求。现被执行人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024执恢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小东

审判员  陈锡友

审判员  范文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唐 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