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

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1民初1329号
原告: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龙王工业园龙王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业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烨,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工业泵公司)与被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被告亚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王灵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亚联公司向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支付货款539200元、利息(以欠付货款539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请之日止,暂计58233元)及差旅费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7年1月3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160.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本着互诚互信之宗旨,全部履行合同中各项约定,但被告亚联公司分数次付款,至今尚欠539200元未予支付,并以不合法的理由进行推诿,造成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资金严重短缺。故为维护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亚联公司答辩称,第一,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诉请支付货款的条件未成就。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前提分别是装置单机调试合格、最终验收合格及质保期满后。事实上,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交付的设备自2018年起轴封便不断出现泄漏,而造成此后果的原因在于选型错误,即应当选择机械密封而非填料密封。根据合同约定,设备选型由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负责,而在双方沟通过程中,经我方多次询问,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均告知选择填料密封完全可行。基于此,因设备至今未整改完成,亦未验收、未到质保期,故我方不应支付价款。第二,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无权主张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因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我方有权扣除所有质保金。第三,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无权主张剩余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视为严重违约,其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责任即48.24万元,我方有权从剩余未付款项中扣减。第四,双方合同未约定差旅费用承担,且我方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差旅费用的实际发生,故无权主张差旅费及利息。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
第一、关于合同的签订
2017年1月3日,武汉工业泵公司与亚联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就亚联公司委托武汉工业泵公司为其生产真空泵以备亚联公司福建申远项目所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产品具体为:真空泵(2BE1-353)3台,单价20.6万元,小计61.8万元;真空泵(2BE1-355)5台,单价19.8万元,小计99万元。合同总价160.8万元,均为税后价格,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价格不受原材料市场变化影响,包括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图纸费用,武汉工业泵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再向亚联公司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相关产品型号为武汉工业泵公司所选,需满足亚联公司《技术协议》所要求的技术参数,单机供货范围及要求详见《技术协议》。在每个付款阶段,亚联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形式向武汉工业泵公司支付该阶段货款:合同签章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亚联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24.12万元)作为预付款;产品经亚联公司初步验货合格后,初步验货不代表最终验货,并不能免除武汉工业泵公司的义务和责任,亚联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5%(即40.2万元)作为提货款;产品到达亚联公司最终业主方后,亚联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安装并进行单机调试,调试完毕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亚联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即48.24万元)作为安装单机调试合格款;武汉工业泵公司配合亚联公司该装置最终验收合格后,亚联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即32.16万元)作为最终验收款;合同总价10%(及16.08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若在质保期限内武汉工业泵公司的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则在质保期届满后30日内,亚联公司一次性支付该笔质保金。但在质保期内,武汉工业泵公司生产的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除正常的易损件的更换),武汉工业泵公司应免费维修、更换,若武汉工业泵公司不履行责任,亚联公司找第三方解决问题,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并将所有质保金扣除。产品交货期:2017年3月30日到达亚联公司指定的现场-福建申远。收货人为亚联公司或亚联公司最终用户(业主方)。武汉工业泵公司对所提供真空泵为崭新的、未经使用过设备,且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约定,同时产品质量还应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武汉工业泵公司必须及时无偿予以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费用(如人工费、装卸费及运费等),亚联公司有权要求武汉工业泵公司维修、更换设备、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亚联公司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于修复的产品有质量瑕疵,该产品应做相应的合理的赔偿金处理。质保期内,如由于修理、更换有缺陷的产品而使业主方停机的,则质保期应相应延长。真空泵的质量保证期限为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且正式投入运行后十二个月为准。在产品使用期间,经双方确认确属质量问题,为恢复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业主方生产不受影响,对恢复设备正常运行所需发生的费用,亚联公司有权动用质保金。若因武汉工业泵公司设计、产品质量问题及制造问题所造成设备打气量、噪声、振动等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条件及国家行业标准,武汉工业泵公司须在亚联公司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设备现场进行免费整改直至合格,若武汉工业泵公司不履行整改义务或在十天内未整改合格,亚联公司有权扣除武汉工业泵公司质保金,同时全额退货并追究武汉工业泵公司相应责任。产品到达亚联公司后30个工作日内,由亚联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安装调试,调试完毕后,由亚联公司和业主方共同进行最终验收,若最终验收合格,亚联公司向武汉工业泵公司出具相应的单据。武汉工业泵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视为严重违约,亚联公司有权视情况要求武汉工业泵公司立即进行更换,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武汉工业泵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就武汉工业泵公司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违约的,应向亚联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2017年1月4日,武汉工业泵公司与亚联公司就前述合同签订《商务协议》,载明:双方于2013年11月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ALLY-新疆康佳的购销合同,产品名称为:真空泵(2BE1-353)3台。因亚联公司业主方原因,新疆康佳项目取消,双方同意新疆康佳购销合同相关义务和责任均已解除;武汉工业泵公司可对新疆康佳购销合同中的真空泵相关配置进行更换,用于福建申远项目,由于福建申远项目对电机、轴承及减速机等品牌有新要求,需要对新疆康佳项目中的真空泵相关配置进行更换,产生更换费为1万元/台,配置及技术指标要求以福建申远项目的《技术协议》为准;现福建申远购销合同中2BE1-353真空泵报价为19.6万元/台,加上更换费1万元/台,故新价格为20.6万元/台。新疆康佳购销合同原于2013年11月21日所支付的11.88万元预付款转入到福建申远购销合同预付款中,作为部分预付款。双方所有义务、责任及约定均以福建申远购销合同为准。
2017年1月9日,武汉工业泵公司与亚联公司签订《福建申远甲醇制氢项目水环真空泵机组技术协议》,就《购销合同》项下8台真空泵的工艺技术参数、循环水条件、技术参数及设备主要部件材质、真空泵机组的控制系统等具体要求作出明确。其中“技术参数及设备主要部件材质”列明,真空泵(2BE1-353)3台及真空泵(2BE1-355)5台的轴封密封方式均采用填料密封。
第二、关于合同的履行
(一)《购销合同》签订后,亚联公司工作人员贾小燕与武汉工业泵公司工作人员李会清通过邮件对真空泵具体技术要求进行沟通。
2017年2月7日,因亚联公司业主方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申远公司)工作人员吴一江发送邮件提出“脱碳/提氢真空泵介质含有氢气等易燃易爆性气体、CO有毒气体等,选用填料密封风险很高,SCC不能接受,要求选用机械密封……”,贾小燕于同日发送邮件询问武汉工业泵公司,要求就“1、填料密封的可靠性;2、泄漏率是多少?3、如何保证安全可靠,有哪些措施”进行说明。当天,李会清回复邮件称“1、关于采用机械密封事宜,因我司8台真空泵侧盖已全部铸造完好,如改动,则16个侧盖需全部报废(每个2BE1-353侧盖价值3万余元),故变更为机封成本将急增。2、因真空泵工作时气体介质和泵轴密封处完全分离,气体不可能从轴封处泄露,故本工况下采用填料密封完全可行(我们公司十多年来相同工况项目大多采用填料密封,均得到良好应用)。”。
同日,贾晓燕应亚联公司技术人员要求,向李会清回复邮件,要求其提供泵轴密封处详细结构图,进一步说明如何保证介质不会从密封处泄露。对此,李会清于2017年2月9日回复邮件称“关于填料密封不可能泄露气体介质:由于真空泵工作时泵体内形成负压,抽真空用,处在负压区的气体介质是不可能泄露到常压状态下泵体外。泵体内水是有微量泄露到外面,但受泵体内负压及气化压力影响,泄露到外的微量水中根本不可能含气体介质。基于此,请业主及你们放心使用,此密封装置不会对外部环境及工作区间造成任何有害影响。”。
后,双方就真空泵及附件使用的油漆、防爆要求等事项进行沟通。李会清还于2017年4月11日向贾小燕发送邮件称“我们接到申远项目技术李总来电,询问我司为该项目提供真空泵进气管承受压力,现书面回复如下:真空泵进气管部件能承受压力为0.3MPa……”。
2017年5月,武汉工业泵公司所发设备因申远公司存有异议而返厂,申远公司同时提出《真空泵整改清单》。对此,武汉工业泵公司向亚联公司发送《关于福建申远甲醇制氢项目真空泵整改的说明函》,载明“我们认为清单中提出的15条整改意见,全部为真空泵机组辅助配套问题,主机质量完好。我们认为造成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未能完全反映业主方对设备一些具体要求,造成理解不一致;二、对焊接具体工序未完全监控到位,造成焊接质量不能令业主方满意;三、在设备发运阶段,未完全告知承运方注意事项,导致设备表面个别部分油漆遭受污物……承诺将按照业主方要求认真处理。”。
2017年7月15日,武汉工业泵公司再次向申远公司发送案涉真空泵,相关货物于2017年7月17日签收。
(二)2017年12月28日,武汉工业泵公司指派人员至项目现场进行8台真空泵机组的安装、调试。申远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签署的《技术服务情况反馈表》载明“8台真空泵液位计根部阀未安装,未到货,未进行负荷试运行,液位开关不稳定。”。
2018年5月4日,因真空泵出现报警开关失灵及填料漏水、漏气,武汉工业泵公司指派人员至项目现场解决。申远公司当日签署的《技术服务情况反馈表》载明“脱碳真空泵5台,提氢真空泵3台,介质组份为H2、CO等,SCC已书面明确要求轴封形式为机械密封,此工况使用填料密封是不可接受的,介质外漏和吸入空气都是不允许的。”。
2019年5月8日,武汉工业泵公司再次指派人员至项目现场处理真空泵漏水、漏气,并提交情况说明“经查实由于部分填料磨损、损坏及变形所致,现已更换损坏的填料并开机运行目前一切情况正常”。亚联公司工作人员周立新于同日签字确认。
期间,亚联公司分笔向武汉工业泵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020年4月27日,亚联公司以汇票承兑支付6.48万元,至此共计支付1068800元。
(三)2020年起,亚联公司、申远公司及武汉工业泵公司就真空泵机组由填料密封更改为机械密封方式进行协商。2020年7月1、2日,申远公司向亚联公司发送真空泵机封改造报价。亚联公司工作人员卢艳则于2020年7月15日向武汉工业泵公司前述邮箱发送主题为“福建申远真空泵质量问题20200714”的邮件,载明“……从项目建成使用至今,轴封一直存在泄漏(漏出来的气体含有氢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易燃、易爆有毒害气体),期间贵司曾两次安排售后服务人员到现场处理,一直未能解决,因此影响到我们的整套装置验收及交付。请贵司于一周内尽快处理此事,否则我方将委托第三方来处理,产生的费用将由贵司承担,我方同时保留法律追诉权利。”。
2020年7月18日,武汉工业泵公司针对卢艳发送的邮件,发送传真回复称“经查阅双方签订相关合同、技术协议及售后服务情况反馈表,特发函予以澄清和更正……关于‘轴封一直存在泄漏’,并认为‘一直未能解决’的表述,其真实原因系该工况应采用机械密封的方式才能保证轴封无泄漏,而贵司明确要求我方提供的是填料密封方式,根本无法达到设备的无泄漏要求……2018年5月4日,我司售后服务人员又前往项目现场处理填料密封处泄漏问题,业主方已明确要求轴封形式为机械密封;2019年5月8日,我司再次前往项目现场,处理填料密封处泄漏问题,经查系部分填料磨损造成损坏及变形所致,我司更换填料后开机运行正常……贵司曾提出的更改设备机组密封方式问题,申远公司在2020年1月17日,向我司提出欲将三台2BE1-353水环真空泵机组和一台2BE1-355水环真空泵机组,由填料密封更改为机械密封方式;同时要求我司对更改所需的零部件及泵的解体、清理、检测等各项费用进行分项报价;因贵司与申远公司之间因价格等因素未能达成一致而搁置……综上所述,设备机组轴封泄漏的真实原因系贵司选择密封方式的低级错误造成,与我司无关,我司更不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
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引发本案纠纷。
第三、其他事项
(一)就《购销合同》约定的选型事宜,武汉工业泵公司提交《福建申远甲醇制氢项目水环真空泵机组技术要求》一份,其中“主要零部件寿命”载明“3、填料使用寿命为1年”,武汉工业泵公司称该技术要求系亚联公司出具,并据此主张《购销合同》约定的选型系基于亚联公司的技术要求完成。因该技术要求无相关方签章,亚联公司不予认可。
(二)本案证据交换中,武汉工业泵公司称“当初在开技术交流协议会时,我方工程师给亚联公司说过,填料密封是不可行的,只能扛上几个月,亚联公司还是要求填料密封,说便宜,能用就用”。庭审中,武汉工业泵公司又称“关于案涉货品型号的选择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中填料密封要比机械密封便宜,我方认为导致泄露的原因是由于亚联公司维护时没有经常更换填料,并非我方提供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武汉工业泵公司还提交《2BEF系列水环真空泵安装使用说明书》一份,载明“在正常工作中还应定期压紧填料,如果填料因磨损而不能保证所需要的密封性能时,应更换新填料”,拟证明填料密封应定期更换填料。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商务协议》《福建申远甲醇制氢项目水环真空泵机组技术协议》《福建申远甲醇制氢项目水环真空泵机组技术要求》、邮件截图、《技术服务情况反馈表》《货物运输合同》、销货清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BEF系列水环真空泵安装使用说明书》,被告亚联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福建申远甲醇制氢项目水环真空泵机组技术协议》、邮件截图、传真截图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本案纠纷系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与被告亚联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对签约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于2017年5月至7月分批次向被告亚联公司指定的业主方申远公司交付真空泵设备,现据此主张被告亚联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39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一、剩余价款的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二、真空泵设备漏水漏气是否系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违约所致;三、被告亚联公司如存在逾期付款,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就剩余价款付款条件,《购销合同》约定,产品调试完毕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被告亚联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即48.24万元)作为安装单机调试合格款;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配合被告亚联公司该装置最终验收合格后,被告亚联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即32.16万元)作为最终验收款;剩余合同总价10%(即16.08万元)则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关于产品验收,《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到达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亚联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安装调试,调试完毕后,由被告亚联公司和业主方申远公司共同进行最终验收,若最终验收合格,被告亚联公司向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出具相应的单据。实际履行中,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在业主方申远公司处对8台真空泵机组进行安装调试,其举示业主方申远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签署的《技术服务情况反馈表》载明,“8台真空泵液位计根部阀未安装,未到货,未进行负荷试运行,液位开关不稳定。”,即截至当日并未完成单机调试。此后,被告亚联公司并未出具任何验收材料,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设备单机调试合格并申请验收,根据《技术服务情况反馈表》及各方邮件往来,业主方申远公司自2018年5月起持续就真空泵漏水漏气提出异议,并直指设备选用填料密封方式有误,此后各方就更换设备密封方式进行了商议,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则在2020年7月发送的传真件中自认设备选用填料密封方式无法达到无泄漏的要求。上述过程足以反映案涉设备并未完成单机调试,亦未进行最终验收,《购销合同》约定的剩余价款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主张设备安装完毕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被告亚联公司验收,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购销合同》明确约定,案涉项目的真空泵设备选型由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负责。对此,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主张其选型系基于被告亚联公司指定完成,但首先,其提交的《福建申远甲醇制氢项目水环真空泵机组技术要求》不能证明出处,被告亚联公司亦不予认可,故不能证明系被告亚联公司指定填料密封方式后再由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确定选型;其次,即便被告亚联公司确有选择填料密封方式,考虑到案涉产品实为定制产品,如经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确定选型足以满足技术参数,被告亚联公司选择价格更为便宜的填料密封方式亦属正常商业行为;再次,《购销合同》签订后,被告亚联公司经业主方申远公司要求多次就选型问题与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进行沟通,后者均明确填料密封方式足以满足项目需要,亦能印证设备选型系依赖于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完成。基于此,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于2020年7月自认填料密封方式无法达到无泄漏的要求,足以证明设备安装后漏气漏水系因其不当选型的违约行为所致。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在庭审中主张漏气漏水系因被告亚联公司维护不当,与其在诉前传真内容及证据交换中的陈述相左,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因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选型不当致使案涉设备剩余货款付款条件未成就,其主张被告亚联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不成立,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不再评述。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武汉工业泵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37元,由原告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