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

某某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8591号
原告:***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龙王工业园龙王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271811139Q。
法定代表人:何正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6010898432G。
负责人:游浩。
原告***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80元,由原告***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