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3982号
原告:***红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1号(友通商业广场)4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索益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红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索益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红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红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红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