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执异49号裁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7执复1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儋州市国盛路阳光棕榈花园B-301。
法定代表人朱晓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裕通花园B幢2122房。
法定代表人庄小平,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执异4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复议是对其该项救济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政
审 判 员  麦永强
审 判 员  张丽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郑国强
书 记 员  刘士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