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琼90**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裕通花园B幢2122房。
法定代表人庄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国盛路阳光棕榈花园B-301。
法定代表人朱晓梅,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7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13808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2015年1月26日起以88138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105000元、执行费71994.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查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海南二中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儋州市城西片区×地块。经我院申请依法确定由海南振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儋州市城西片区×地块18666.7平方米商服和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2016年11月11日,海南振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琼振2016土(估)字第342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对象儋州市城西片区A0406地块18666.7平方米商服和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市场总价值为44673189元。2017年8月8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商服和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海南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69003MA5RJD8941)以31271232.3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儋州市城西片区×地块18666.7平方米商服和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海南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商服和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海南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海南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要文
审判员  吴文山
审判员  黄 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娇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