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临工街沉红霞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前旗西山咀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上诉人何某、刘某因与被上诉内蒙古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某、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552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蔡勇
审判员海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倩
书记员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