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前旗教育局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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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3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前旗教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前旗乌拉山镇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其,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前旗教育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杨俊林,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内蒙古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前旗乌拉山镇十五区。
法定代表人: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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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强,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原告***诉被告***前旗教育局、杨俊林、内蒙古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2021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计2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 波
人民陪审员  史彩霞
人民陪审员  刘金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