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何某、刘某与内蒙古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临工街沉红霞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上诉人何某、刘某因与被上诉内蒙古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某、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552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