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伟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终30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西街北三街坊中孚新村1号S-15。
法定代表人:刘永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伟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法定代表人:许金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文,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龙,男,呼和浩特市伟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存河,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伟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韩文、李天龙、云存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5)土左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60元,减半收取23080元(***已申请缓交),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玉英
审判员   鄂晓红
审判员   姜 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