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104民再7号
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八里庄闽新建材市场中**。
法定代表人:施春社,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西街北三街坊中孚新村**S-15
法定代表人:刘永恒,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峰,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审被告:张云青,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张峰、张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1民再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内01民终3616号民事裁定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 判 长 邱金波
人民陪审员 陈新平
人民陪审员 闫锦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