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1162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亿舜宏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亿舜宏律师事务所。
被告:邢交用。
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邢交用、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免于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