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邢交用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1162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亿舜宏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亿舜宏律师事务所。 被告:邢交用。 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邢交用、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免于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