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隆波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隆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达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12民初2734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隆波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陈行支行XXXXXXXXXXXXX54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8,136.16元,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以(2021)沪0112执保02600号对被执行人上海隆波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陈行支行XXXXXXXXXXXXX54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1,061.45元的保全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