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葛石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21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宁阳县葛石镇葛石村中兴街51号;
被执行人:宁阳县葛石镇中心幼儿园,住葛石镇官庄村西;
本院在执行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阳县葛石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交款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等,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线上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