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健翔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21民初2076号
原告: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阳县葛石镇中兴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78926159XJ。
法定代表人:张兆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赞,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澎,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健翔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宁阳县葛石镇东云岗村东南一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P9KUH97。
法定代表人:郑元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峰,女,公司职工。
原告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建筑公司)与被告山东健翔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翔畜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赞、张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润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682610.6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增加利息,利息以诉讼请求的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息从2020年11月24日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6日,原被告经协议后签订一份《山东健翔养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被告位于葛石镇东云村的养殖场围墙工程、还约定价款结算、支付、工程质量的验收等事项。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施工。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时任负责人周健又把1、办公区基建及装修工程,2、警卫室基建及装修工程,3、配电室基建及装修工程,4、消毒通道基建工程,5、七号鸡舍基建工程,6、零星增加项目,7、厂区路面及零星操作区硬化工程,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当时双方协议:所有的工程都是包工包料的方式,所有工程款的结算都执行2016年《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人工定额单价按110元计算,材料按照竣工当季度泰安造价信息结算。以上涉案工程已经于2020年11月24日全部完成了竣工验收,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工程结算,被告拒不结算。我方根据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后的工程总价为5771169.17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180万元及质保金后,被告现在应支付下欠工程款3682610.6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健翔畜牧公司辩称,我方承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欠款属实,公司目前运营困难,希望能延期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6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健翔畜牧养殖厂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作内容:养殖场围墙建设工程、包工包料;第三条开工日期2019年8月7日,完工日期2019年10月6日,具体工程进度以甲方工程指令为准;第四条工程价款,本工程计价执行2016年《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取费方式计算工程造价,相关费用执行现有标准,具体工程量以甲方签证为准;第五条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5.1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结算申请,甲方15日内给分包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如结算款项存在争议的,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申请第三方审计核实确定;5.2合同价款的支付: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经甲方工程部审核,完成合同工程50%工作量后,支付所完工程70%的工程进度款,所承包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工程部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5%,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于1年质保期满如无由于维修不及时或拒不维修而需要扣除的款项,剩余尾款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7.4乙方清楚并同意对所施工的一切装修施工质量问题承担壹年免费保修,维修时应保质、保量、按时维修;还约定了事故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原告提交健翔畜牧公司工作人员周健、沙红兵签字确认的《施工内容确认单》、周健签字确认的《关于东润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健翔畜牧场相关工程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施工内容超出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内容、承包方式、结算依据。
原告还提交工程签证单、附图、认价单、工程质量验收表、涉案工程竣工图纸、现场照片、2021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的《结算申请》、2021年1月29日的《关于承建健翔畜牧公司建筑工程项目的说明》,证明所有承包工程已于2020年11月24日经原被告共同验收为合格工程,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经结算工程价款为5771169.17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80万元和质保金外,剩余3682610.67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消毒房也已经建设完成。
另查明,原告经营范围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水暖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对欠款数额未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扣除合同约定的5%的质保金后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约定为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5%,因双方未结算,依法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健翔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82610.67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61元,减半收取18130元,由被告山东健翔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景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丽娜
书 记 员 王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