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葛石镇北韦村村民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异86号
申请人: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葛石镇中兴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澎,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宁阳县葛石镇北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葛石镇北韦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李国华,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宁阳县葛石镇北韦村。
第三人:张庆涛,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县葛石镇北韦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两名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于本案被执行人的欠款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新
人民陪审员  刘来义
人民陪审员  杨福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 宁
书 记 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