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13701号
原告上海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顺住宅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原工作人员宗宏卫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所提交的2012年6月18日支票支付的200,000元、2012年6月18日支票支付的507,525元、2013年8月14日支票支付的300,000元以及2016年11月7日支票支付的300,000元,上述四笔款项未查到进账记录。而上述业务的经办人是宗宏卫。
驳回原告上海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 琴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