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普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泰易达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某某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3民抗2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市人民检察院。
一审原告:**市聚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电力)。
法定代表人梁海珍,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泰易达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易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晓忠,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平定县普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定普博电力)。
法定代表人曹丽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市郊区电业电气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郊区电气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民,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盂县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盂县送变电)。
法定代表人韩树印,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汽修)。
法定代表人荣建晖,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聚源电力、泰易达公司、平定普博电力、郊区电气安装公司、盂县送变电与一审被告德昌汽修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市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西省**市人民检察院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阳检民(行)监(2018)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市城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泉梅
审判员  赵林英
审判员  魏增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垚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