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2009号之一
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56号D区2层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1927210Y。
法定代表人:宓建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芳,公司法务。
被告: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得胜镇得牛路统建房底楼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5210000043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5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980元,由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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