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4民初586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原告:XX,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6742553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XX诉被告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XX诉被告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龚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