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4民初1769号
原告:***。
被告: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诉被告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