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504财保327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人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得胜镇得牛路统建房底楼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67425533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合伙),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56223969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美婴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4楼1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2504681C。
申请人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四川美婴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空调工程款,于2016年11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02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四川美婴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50250元的财产;
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查封申请人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如下担保财产:
**所有的坐落于留佳街××号××幢××号的房产(房权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
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