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XX、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XX,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四川省泸县得胜镇得牛路统建房底楼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674255333。
被执行人:**,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4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XX与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XX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依法对被执行人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5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