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四川美婴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504民初3028号之一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原告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得胜镇得牛路统建房底楼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6742553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合伙),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5622396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美婴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4楼1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2504681C。
原告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四川美婴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5元,本院减半收取1652.5元,由原告泸州天宇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